【Now新聞台】一名男子涉嫌前年9月,在東涌焚燒國旗及水馬等,被裁定縱火及侮辱國旗等四項罪名成立,判監四年零七個月。
24歲被告黃卓禮由囚車押送到區域法院,他早前被裁定侮辱國旗、縱火、企圖縱火、刑事損壞四項罪成。
案情指前年9月1日,有人發起在機場一帶進行「交通壓力測試」,被告下午於東涌游泳池損壞一個閉路電視鏡頭,公開並故意焚燒國旗及在達東路一帶焚燒水馬等。
區域法院法官郭啟安判刑時認為,被告燒水馬動機只是發洩不滿,水馬價值不貴重,案發現場亦比較空曠,不接近人和車,但即使無造成人命損失,仍是極嚴重罪行,加上案件發生在非法集結期間,對社會安寧的破壞更嚴重。
法官又指,被告爬上旗杆將國旗拆下,雖然無直接參與焚燒,但絕對是案件主要角色,一來貶損國家尊嚴,有機會令在場人士起哄,衍生其他罪行,無發生只是幸運。
辯方早前求情時提出被告患有過度活躍症,犯案時或因而受影響。法庭拒絕接納,指過往法庭已有案例說明過度活躍症不會是求情因素。
法官認為案件情節嚴重,要對犯案者及社會產生阻嚇力,就侮辱國旗及刑事毀壞判囚六個月;縱火及企圖縱火判囚四年三個月,部分刑期同期執行,四項罪行共判監四年零七個月,又下令被告要向協興建築有限公司賠償四個被燒毀的水馬,共880元的損失。