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Now新聞台】一名男子涉嫌前年9月,在東涌焚燒國旗及水馬等,被裁定縱火及侮辱國旗等四項罪名成立,判監四年零七個月。
24歲被告黃卓禮由囚車押送到區域法院,法官郭啟安裁定他侮辱國旗、縱火、企圖縱火、刑事損壞四項罪成。
法官判刑指,雖然被告行為無導致人命傷亡,但縱火是極嚴重罪行,尤其發生在非法集結期間,至於侮辱國旗是貶損國家尊嚴,需判處阻嚇性刑罰,四項控罪共判監四年零七個月,並要向建築公司賠償被燒毀的水馬費用。
案情指,前年9月1日,有人發起在機場一帶進行「交通壓力測試」,被告於東涌游泳池損壞一個閉路電視鏡頭、公開並故意焚燒國旗,及在達東路一帶焚燒水馬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