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Now新聞台】行政會議成員湯家驊認為,判詞確立了「光時」口號會有犯港區國安法的嫌疑。有大律師就指,其他涉及「光時」口號的案件是否一定入罪,仍要視乎案情,但市民應避嫌而避免使用。
首宗國安法案件頒下判詞,本身是資深大律師的行政會議成員湯家驊認為,法庭在裁決時,除了口號本身,亦會考慮環境證供、社會氣氛及當時場合氣氛,判詞確立了一個重要原則,就是引用「光時」口號會有犯法嫌疑。
湯家驊:「即由今天起,全香港絕大部分人應明白引用這個口號,有機會被視為干犯分裂國家罪。法例沒有禁止任何口號,對不起,所以口號是可以用的,只不過我剛才指出,口號有這樣的意思,如隨便在公眾場合引用,可能會引致干犯國安法的嫌疑。」
有大律師指,雖然法庭已裁定「光時」口號帶有港獨意味及分裂國家的意思,但其他涉及「光時」口號的案件是否一定入罪,就要視乎每宗案件案情。
大律師黃宇逸:「每一宗案件中,該被告人譬如展示或叫喊該口號時,他本人是否有宣揚分裂國家的意思,要基於每一宗案件的證據,才可作事實裁決。不論有否唐英傑案,如果一名市民想避免宣揚港獨嫌疑,應避免使用『光時』這個口號。」
他又指,案中被告可以提出上訴,包括法庭在進行事實裁斷時,是否犯了錯誤,或考慮了不應考慮的因素,但他認為,如果原訟庭不是犯了明顯錯誤,較難推翻事實裁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