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Now新聞台】首宗國安法案件,被告唐英傑就審訊不設陪審團提司法覆核,被高等法院駁回。法官李運騰認為,陪審團審訊並非憲法權利,基本法無要求保留陪審團制度所有元素,國安法亦列明律政司司長認為符合情況,就可以指示不設陪審團。
國安法首宗案件,唐英傑被控煽動他人分裂國家以及恐怖活動罪。
律政司司長早前引用國安法第46條發出證書,稱基於保護陪審員及家人人身安全,以及陪審團可能妨礙司法公義妥為執行,指示案件由三位法官審理,唐英傑提出司法覆核。
國安法指定法官李運騰裁決指,香港有兩種方式處理危害國家安全罪行的刑事訴訟,分別是以常規成立陪審團及由三名法官審訊的新方式。
國安法第46條為律政司司長提供法定權力指示審訊模式,由於律政司司長作出決定時須考慮保護國家機密、保護陪審員等因素,不可能在審訊前知會被告或徵詢被告意見。
對於唐英傑一方質疑決定欠缺理據,違反基本法第86條陪審團制度應予以保留的條文。李運騰說「保留」的意思是要延續陪審團制度,並不代表「保留」當中所有元素。
陪審團審訊對被告人並非一種憲法權利,即使申請一方認為此權利存在,憑國安法第46條的字眼可以印證其立法原意,是要令涉及危害國家安全的刑事訴訟時,可以放棄陪審團審訊。申請一方無提出證據,指控律政司的決定屬於「惡意」及「不誠實」,法庭沒有基礎干預。
李運騰指不論有否陪審團,案件都可以獲得公平審訊。當案件對陪審員及其家庭成員有潛在風險,由三名法官審理案件並無不合理,認為申請一方的觀點並無合理可爭辯之處,駁回司法覆核。
李運騰考慮到國安法仍然屬於新法例,加上關乎到公眾利益,決定不就訟費作出指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