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Now新聞台】壹傳媒集團創辦人黎智英保釋上訴案,律政司向終院申請上訴得直。裁決指國安法的保釋門檻較《刑事訴訟條例》嚴格得多,高等法院法官將兩者混為一談,沒有作出妥善評估,裁定擱置黎智英保釋,需繼續還柙。他的代表律師指,會向高等法院提出保釋申請。
黎智英由囚車押送至終審法院應訊,他去年8月涉嫌干犯國安法及欺詐罪被捕,並一度獲准以一千萬元保釋,其間不得離開住所,不准使用社交媒體及不准接受採訪。
律政司就保釋決定上訴至終審法院,五名法官一致裁定律政司上訴得直。
案件其中一個關鍵,是國安法第42條列明,除非法官有充足理由相信,被告不會繼續實施危害國家安全行為,不得准予保釋。
終院裁定處理國案法案件的保釋申請時,法官應考慮一切相關因素,包括可施加合適保釋條件,及在審訊中不會被接納為證據的資料等,理由是否充足,由法庭評估與判斷不涉及舉證責任。
所有保釋決定都需衡量日後風險,包括合適的保釋條件,可達到預防效果,當然如果在考慮一切情況仍沒有充足理由,相信被告不會繼續實施危害國安行為,自當拒絕其保釋申請,但斷然將保釋條件拒諸門外不加考慮,實不合常理。
國安法第42條與《刑事訴訟條例》,關於保釋的內容重疊,但研訊起步點截然不同,國安法開宗明義說不准予保釋,門檻要求嚴格得多。
高等法院法官李運騰在批出保釋申請時,引用了首宗國安法案件唐英傑案中的法律原則,但誤解了國安法保釋門檻要求的性質和效力,錯誤地以為與《刑事訴訟條例》拒絕保釋的酌情理由相差無幾,無認清箇中不同的起步點,將兩者混為一談,沒有根據國安法作出妥善評估,裁定律政司上訴得直,擱置黎智英的保釋。
黎智英需繼續還柙,終院指今次的判決涉及條文的詮釋,若被告希望申請保釋可向相關法院提出。
他的代表律師表明,將會向高等法院再提出保釋申請。
散庭時庭上有人向黎智英大叫加油,在犯人欄的黎智英被帶走前向公眾席的家屬揮手道別。
歐盟駐港辦事處及加拿大領事館亦有派人聽審,歐盟駐港辦事處發聲明指,密切關注案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