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Now新聞台】保安局局長李家超指,港區國安法就截取通訊安排另設機制,警方只須向維護國家安全委員會匯報,不受截取通訊條例監管,又指警方可以截取違法人士的法律專業保密資料,但需要小組法官批准。
立法會保安事務委員會討論截取通訊及監督事務專員提交的周年報告,出席視像會議的熱血公民鄭松泰指,國安法列明,警務處只要取得行政長官許可,就可以就國安案件截取通訊,繞過截取通訊條例。
鄭松泰:「警察的國安處取得特首所謂授權,就可以截取任何人士或者公司機構的資料,是否等於截取條例是形同虛設?」
李家超:「如果涉及危害國家安全罪行,就用國家安全法下訂立的細則和機制處理,對於得到的成果如何處理、何時要銷毀、情況有改變要即時匯報、批准時訂下的條件必須嚴格遵從等,都是有嚴格規定,而且警方執行這些細則是要向國安委匯報,由國安委監督。」
國安處先後拘捕多名民主派,包括身兼民主黨區議員的律師黃國桐,有議員關注被捕律師與客戶之間的對話,會否失去法律專業保密權保護。
立法會議員(建築、測量、都市規劃及園境界)謝偉銓:「根據截聽條例,律師與客戶之間涉及法律及專業保密的溝通,執法機關是不可以截聽,就算不小心聽到都要刪除,有律師如果協助客戶做犯法的行為,執法機關可以如何調查?」
李家超:「個案有可能涉及法律專業保密權的資料,申請的時候已經要向小組法官匯報這個可能性,如果某個目標人物,他就是犯法的當事人,法律寫明這種情況下,條文容許我們進行這方面工作,但必須要將所有事情向小組法官呈報,由小組法官決定准許與否。」
李家超指一般情況下,警方不會就法律專業保密資料採取行動,除非有一定必要及相稱性。