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Now新聞台】保安局局長李家超指,港區國安法案件的截取通訊安排不受截取通訊條例監管,而是按國安法的機制處理,向維護國家安全委員會匯報。
立法會議員(新界西)鄭松泰:「警察的國安處取得特首所謂授權,就可以截取任何人士或者公司機構的資料,是否等於截取條例是形同虛設?」
李家超:「如果涉及危害國家安全罪行,就用國家安全法下訂立的細則和機制處理,對於得到的成果如何處理、何時要銷毀,情況有改變要即時匯報、批准時訂下的條件必須嚴格遵從等,都是有嚴格規定,而且警方執行這些細則是要向國安委匯報,由國安委監督。」