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Now新聞台】一名哈薩克籍的大學生,被控前年十一月理工大學衝突發生期間企圖縱火,罪名不成立,法官認為警員的口供並不一致。
19歲哈薩克籍的被告到區域法院聽取裁決。
他前年11月18日案發時,來港大約三個月,在浸會大學就讀一年級,涉嫌在油麻地彌敦道與佐敦道交界攜有一個汽油彈,企圖縱火。
辯方律師表示,被告曾經與其他示威者一起,涉案的汽油彈由其中一名示威者傳給被告,被告剛接過汽油彈後,隨即被推倒地上和制服。
首先制服被告的署理警長作供堅稱,被告當時獨自一人,看見他試圖燃點一枚汽油彈,但不成功,因此趕緊將他制服,但法官沈小民質疑,他在處理被告的四十多分鐘期間,並無嘗試尋回被告涉嫌燃點汽油彈的打火機,即使他其後在被告背包找到打火機,但又並非指控被告是用這個打火機來犯案。
法官認為,該名署理警長最初以管有攻擊性武器罪名拘捕被告,顯示他當時不認為被告行為構成企圖縱火,而在警署看管被告的警員,指該名署理警長把十件證物,包括打火機交給自己,但在署理警長自己的口供,又無提及在被告的背包找到懷疑涉案的打火機。
法官認為兩人證供互相牴觸,內容並非一致,法庭不肯定事件始末,是否如兩名證人形容的一樣,因此判處被告罪名不成立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