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Now新聞台】一名哈薩克籍的大學生,被控前年十一月理工大學衝突發生期間企圖縱火,罪名不成立。
19歲哈薩克籍被告,案發時就讀浸會大學一年級,被控前年11月18日在彌敦道與佐敦道交界攜有一個汽油彈,企圖縱火,被告否認控罪。
法官沈小民認為,案發時制服被告的署理警長,最初以管有攻擊性武器的罪名拘捕被告,顯示他當時並不認為被告行為構成企圖縱火,該名警長在現場曾經搜查被告的背包,當時亦無提及找到懷疑涉案的打火機,而在警署看管被告的警員,指該名警長把十件證物包括打火機交給自己。
法官認為證供互相牴觸,內容並非一致,法庭不肯定事件始末是否如兩名證人形容的一樣 ,因此判處被告罪名不成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