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Now新聞台】政府2011年一份諮詢文件曾提及,運輸署署長無權要求市民提供查車牌的理由。有大律師認為,運輸署現時的做法可構成司法覆核理據。
運輸及房屋局在2011年曾建議修例,改善發出車輛登記細節證明書的安排。政府當年的諮詢文件指,如果申請人已付款,運輸署署長無權拒絕提供資料,亦無權要求申請人提供查車牌理由。
諮詢完結後,法例一直未修改。有大律師認為,運輸署現時要求查冊人申報查車牌目的,可能會受法律挑戰。
大律師何旳匡:「運輸署署長根本無權要我提供(理由),但又要我提供,逼於無奈提供了,但原來他根本無權,他的要求是違法的,我在這個違法的要求下提供了一些可能虛假的資料,我是否仍然有罪?我認為這是可爭辯的理據。」
而運輸署的表格以往有提供選項,讓記者聲明查冊作為報道用途,但目前已經取消這個選項。有大律師質疑做法或抵觸《個人資料(私隱)條例》。
大律師何旳匡:「運輸署握有個人資料,有記者向它申請索取,其實可獲私隱條例第61條的豁免。政府有責任保障新聞自由,應該於不同部門落實一些措施,保障新聞自由。」
現時不同政府部門的查冊系統申報要求都不同。在土地註冊處查地契,並無要求提供理由;查公司註冊資料,則要先申報目的,11個選項中沒有包括新聞報道或採訪。
財經事務及庫務局指,第7項為了確定公司董事的詳情,可以涵蓋記者就新聞報道進行資料搜集。
查商業登記號碼則有提醒要遵守《個人資料(私隱)條例》,不得將資料用於公眾查詢以外的目的或沒有直接關係的其他目的。
運輸署回覆查詢時說,2011年進行的公眾諮詢,目的是加強保障車主個人資料私隱,但留意到公眾的訴求,認為需要繼續相關研究,因此未有提出修訂法例。
不過,另一方面,運輸署與其他政府部門商討如何加強保障車主私隱,說會繼續採取合適措施,適時進行所需修例工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