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Now新聞台】警方修訂傳媒代表的定義今日起生效,警方說是根據行之有效機制,並非由警方界定傳媒,不會影響在公眾地方的採訪。記協主席楊健興批評警方作出修訂,加上不斷擴大封鎖範圍,變相是限制採訪空間,會研究是否提出司法覆核。
警方修訂《警察通例》中「傳媒代表」的定義為:向政府新聞處登記的媒體及國際知名和認可的傳媒機構,警察公共關係科總警司郭嘉銓否認是由警方決定何謂傳媒。
郭嘉銓:「當如果由警察決定名單時,業界會覺得不公平、不透明,因此我們參考一個第三方,亦是由新聞處登記的系統名單,涵蓋二百多間傳媒機構的記者、攝影師、電視台人員,數目是龐大。我想這是一個平衡,希望目的做多一步便利傳媒;同時間想有一個客觀標準,不要說親疏有別,你們警隊說這個可以,那個不可以。」
郭嘉銓稱,修訂並不影響傳媒在公眾地方的採訪。
郭嘉銓:「在一個公眾地方進行採訪,如果他不是在一個封鎖區,他可自由進行採訪;亦都不用擔心因為我們將傳媒代表定義修訂後,就會影響採訪工作,這個不需要擔心。」
不過,記協主席楊健興強調,政府新聞處的登記名單只是用作接收新聞處資訊,絕非記者工作的全部。他批評修訂變相限制採訪空間,以搜查壹傳媒集團當天為例,警方無需要地將封鎖線設在一段長距離以外,令很多媒體無法採訪。
楊健興:「警方把很多公眾地方很大範圍地劃分,拉起封鎖線、拉起膠帶就當作封鎖區,不讓其他包括未有登記的媒體記者採訪,這是相當大程度收窄和限制哪些人可以在場採訪。」
楊健興又表示,業界將會尋求法律意見,研究新修訂有否違反《基本法》保障的新聞自由。