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Now新聞台】警方修訂傳媒代表的定義,今日起生效。警方說,是根據行之有效機制,並非由警方界定傳媒,不會影響在公眾地方的採訪。記協主席楊健興批評警方作出修訂,加上不斷擴大封鎖範圍,變相是限制採訪空間,會研究是否提出司法覆核。
警方修訂《警察通例》中「傳媒代表」的定義,為向政府新聞處登記的媒體及國際知名和認可的傳媒機構。
警察公共關係科總警司郭嘉銓否認是由警方決定何謂傳媒,「由警方決定哪十五間、哪些新聞傳播機構進入採訪區,做法不公平和不透明,因此我們在想如何能在現時香港的機制有甚麼較客觀參考的標準,我們看到新聞處的系統在行內相對有認受性,比較客觀,亦不是由警方決定,是由第三方決定的系統。」
郭嘉銓稱,修訂並不影響傳媒在公眾地方的採訪,「修訂通例並不影響記者在公眾地方採訪,不過,如果警員有需要進行特別便利的安排,為何要進行特別便利的安排,可能基於行動的考慮,不能讓全部人進入某個地方,所以要設立封鎖區。」
不過,記協主席楊健興強調,政府新聞處的登記名單,只是用作接收新聞處資訊,絕非記者工作的全部。
他批評修訂變相限制採訪空間,以搜查壹傳媒集團當天為例,警方無需要地將封鎖線設在一段長距離以外,令很多媒體無法採訪。
楊健興:「警方把很多公眾地方很大範圍地劃分,拉起封鎖線、拉起膠帶,就當作封鎖區,不讓其他包括未有登記的媒體記者採訪,這是相當大程度收窄和限制哪些人可以在場採訪。」
楊健興又表示,業界將會尋求法律意見,研究新修訂有否違反《基本法》保障的新聞自由。