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Now新聞台】港區國安法訂明,特區政府及警務處須設立的部門。
香港維護國家安全委員會由行政長官擔任主席,成員包括三名司長、保安局局長、警務處處長、警務處、維護國家安全部門負責人、入境處處長及海關關長等。
中央政府指派國家安全事務顧問,向委員會提供意見,並列席委員會會議。
委員會負責分析研判香港國安形勢﹑規劃工作﹑制定政策﹑推進法律制度和執行機制建設﹑協調工作和重大行動。委員會工作不公開,決定不受司法覆核。
警務處亦會設立維護國家安全部門,負責人由行政長官書面徵求駐港維護國家安全公署意見後,作出任命,亦可從香港以外,聘請合格的專門人員和技術人員,協助執行維護國安的相關任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