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Now新聞台】港區國安法第43條實施細則刊憲,周二生效,細則包括在緊急情況下,警方無手令可入屋搜證、凍結、限制、沒收及充公,涉及危害國家安全罪行的財產,政府周二到立法會向議員講解實施細則的內容。
維護國家安全委員會舉行首次會議,國安事務顧問駱惠寧列席,行政長官會同國安委行使國安法第43條授予權力,為警務處等執法機構,制定43條實施細則,細則共七項。
為偵查危害國家安全案件,在緊急或特殊情況下,助理處長級或以上警務人員可授權警員無手令下,進入相關處所搜證,限制受調查的人離開香港,避免有人潛逃海外。
保安局局長如有合理懷疑某財產涉及危害國家安全罪行,可以書面指示,任何人不得處理該財產;而律政司司長可以向高等法院申請命令、限制、沒收及充公財產;任何人知悉或懷疑任何財產涉及危害國家安全罪行,有責任盡快向警方披露。
如警務處處長對電子平台上發布的信息有合理懷疑可能危害國家安全,可在保安局局長批准下,要求發布人、平台服務商、網路服務商等移除信息,甚至限制或停止他人連接至發布信息的平台,亦可申請手令要求服務商提供身份紀錄或解密協助。若不配合要求,可判罰十萬元及監禁六個月至一年。
警方又可在保安局局長批准下,向外國及台灣政治性組織要求提交指明資料,包括在香港的活動及個人資料、資產、收入、收入來源和開支等。若涉及虛假或不完整資料,可判罰十萬元及監禁兩年。
所有截取通訊及秘密監察行動的申請須經行政長官批准,以保護涉及國家安全的資料機密性。
政府代表周二會到立法會,出席保安、政制及司法委員會聯席會議,講解細則內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