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Now新聞台】終審法院首席法官馬道立發表聲明表示,任命審理港區國安法案件的指定法官時,不應考慮政治因素,而擁有外國國籍的法官並不排除在外,至於委派哪些法官審理案件,亦全屬司法機構職責範圍。
港區國安法第44條列明,行政長官應當在各級法院指定法官負責處理涉及國安法的案件及上訴,行政長官在任命前,可徵詢國家安全委員會及終審法院首席法官意見。
終審法院首席法官馬道立傍晚離開終審法院時,無回應記者提問。
他下午發表聲明指,指定法官及相關法庭運作必須符合基本法規定,這一點至為重要,因此指定法官只能包括根據基本法規定任命的現任法官,而現任法官是由司法人員推薦委員會推薦,再由行政長官任命,安排一直沿用已久。
而指定法官的任命必須根據其司法及專業才能而作出,這是唯一考慮準則,不應考慮其他因素,例如政治因素,做法鞏固了法庭,在處理或裁斷法律糾紛時,只考慮法律這個原則。
馬道立又指,擁有外國國籍的法官並不排除在指定法官之外,他們是按基本法而獲任命,對香港貢獻良多。
他又稱,港區國安法規定指定若干名法官作為指定法官,並不意味其他法官不適合,而在考慮法官是否適合獲指定時,必須考慮所有法律上反對原因,例如港區國安法第44條所列出的反對原因,或任何基於偏頗或合理地給人偏頗的觀感,而提出的反對原因。
至於案件排期、處理、委派哪些法官負責案件,應由相關級別的法院領導決定,全屬司法機構職責範圍。
他強調,司法機構獨立性及法治是香港社會基石,受基本法保障,而保持及維護司法機構獨立性和法治,是司法機構使命及憲制責任,至於港區國安法其他方面他就不作評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