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Now新聞台】港區國安法生效,分裂國家、顛覆國家政權、恐怖活動及勾結外國危害國家安全,四大罪行最高可被判終身監禁。港澳辦副主任張曉明指,要求外國制裁中國,以及謠傳警方831太子站內打死人都有可能違法。
港區國安法針對四大罪行,條例列明違法行為及刑罰。勾結外國或境外勢力、危害國家安全罪,為外國或境外機構非法提供國家秘密、請求外國實施、串謀或收受支援實施犯罪行為。
涉罪行為包括發動戰爭,阻撓法律和政策,操控、破壞選舉,通過非法手段引發對中央或特區政府的憎恨。港澳辦副主任張曉明舉例說明。
勾結罪刑罰兩級制,罪行重大的最高可判處終身監禁,最少都判囚十年,境外機構、人員會共同定罪。
顛覆國家政權罪指以武力或其他非法手段,嚴重干擾、阻撓、破壞中國或特區政權機關依法履行職能,攻擊、破壞履職場所及設施。
立法會拉布會否被入罪?律政司司長鄭若驊指,威脅使用武力,或其他非法手段,目的是顛覆國家政權行為之一才是犯罪。
顛覆國家政權罪刑罰亦設三級制,最嚴重可判處終身監禁,而煽動或資助犯罪者最高都可以判囚十年。
分裂國家罪指破壞國家統一行為,不論是否使用武力都屬違法,首要分子最高可判處終身監禁。
恐怖活動罪,指脅迫中央或特區政府以圖實現政治主張,犯罪行為包括對人有嚴重暴力,爆炸、縱火、破壞交通工具、設施,嚴重干擾及破壞水、電等公共服務等致人重傷、死亡或財產遭重大損失,最高可判囚終身監禁,組織、領導恐怖活動的最高可判囚終身監禁,並沒收財產。
條例列明犯罪過程中,自動放棄或有效防止罪行發生、自首及揭發他人罪行的情況可獲減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