發展局局長麥齊光被指控,欺騙公務員租屋津貼事件有新發展。麥齊光不單只與路政署助理署長曾景文互租物業,土地註冊處的文件還顯示,兩人都授權對方賣樓,令人質疑,麥齊光租住的物業,實際業權擁有人是他自己。
發展局局長麥齊光和路政署助理署長曾景文,同時購入城市花園兩個單位,互租物業,我們翻查兩個單位的交易紀錄,發現麥齊光夫婦,在90年12月1日出售單位前大半個月,授權曾景文全權處理出售他擁有的城市花園9座21樓E單位,單位後來的買賣合約簽署人,亦是租住這個單位的曾景文,而不是當初的業主麥齊光。
同樣,曾景文夫婦持有的9座22E單位,在92年以418萬易手,買賣合約上,竟然是麥齊光以授托人的名義簽署,而不是業主本人。但在土地註冊署的資料,則找不到曾景文的委託書。
律師黃國桐表示,樓契上的交易,令違規的嫌疑更大。
麥齊光的委託書亦無寫清楚,賣樓收益應歸誰所有,故無法證明,麥齊光和曾景文實際上是否租住自己物業。
麥齊光之前曾經表示,租住單位兩年後就搬入政府宿舍。但為何在搬走後差不多四年,還會代曾景文處理樓宇交易,他則沒有作任何解釋。
另外,麥齊光就發聲明,指由於投訴進行中,現階段不適宜就事件細節作評論,但強調在事件上問心無愧。