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Now新聞台】811尖沙咀衝突中,右眼受傷失明的女子提出司法覆核,反對警方未有向她提供法庭搜查令下,向醫管局取得醫療報告。高等法院駁回她的司法覆核申請。
申請人代號K早前入稟高等法院,要求法庭聲明警方拒絕向她出示搜查令,做法違反基本法以及公民權利和政治權利國際公約。
高等法院法官林雲浩頒下判辭,指警察通例只是規定警員在執行搜查令時,應向處所或物件擁有人出示有關的搜查令。
今次案件的申請人既非醫管局的負責人,亦非有關醫療報告的擁有人。雖然她認為搜查令充分牽涉了她的利益,有權要求警方出示有關搜查令,但法庭認為這個做法會造成深遠影響,例如若警方在搜查診所、銀行或商業機構時,所搜獲文件內可能有很多有不同人士的資料,現行法規或普通法無有關規定要向他們出示搜查令,有關做法並不可取。
對於申請人一方指出她沒有途徑得知搜查令內容,令她事前無法入稟挑戰搜查令。法官並不認同有關說法,指申請人未有指出她面對任何實際的法律障礙,即使她未能得悉搜查令是由哪一位裁判官發出,不會對她入稟反對搜查令構成任何阻礙,因為申請人可直接向裁判法院
查詢有關資料便可。政府一方亦表明有關資料可隨時提供予申請人。
法官指出申請人可在法庭程序中質疑搜查令的效力,或在有合理理由下向法庭申請要求警方出示搜查令,但申請人至今仍未按現有法律機制行事。目前的情況不代表侵犯了她在法庭提出訴訟的權利,因此駁回申請人司法覆核申請,申請人須要支付訟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