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Now新聞台】法律改革委員會發表報告書,就改革刑事罪行條例中實質的性罪行提出多項建議,包括摒棄強姦一詞,改以涵蓋更廣行為的定義取代,以及訂立新罪行,防止有人以網絡通訊誘識兒童。
法律改革委員會06年獲委託檢討刑事法律下的性罪行,2012年起先後發出三份諮詢文件,最終完成這份《檢討實質的性罪行》報告書。
超過七十項最終建議,包括摒棄「強姦」一詞,建議一項新罪行涵蓋更多行為,包括未經同意下口交,最高刑罰則劃一至與「強姦」一樣的終身監禁。
小組委員會成員張達明指,新建議可提高部分性侵罪行的刑責程度。
新建議亦包括訂立一項為性目的誘識兒童的罪行,防止戀童癖者藉流動電話或互聯網與兒童通訊,以取得信任,意圖侵犯他們。
要令控罪成立,必須證明被告知道受害人未滿16歲,雙方至少有兩次交往,並有目的進行法律不容許的性行為。
另外報告建議新訂一項性露體罪,涵蓋以特定受害人為目標,以涉及性的形式在私人或公眾地方暴露生殖器官,以及建議將同意性行為的年齡劃一為16歲,不分性別及性傾向,廢除一些關於同性現有罪行,例如促致他人作出同性肛交,並以新的「性侵犯」罪取代「猥褻侵犯」罪,將焦點放在涉及性而非猥褻,指這樣做最符合,尊重個人性自主權的原則。
報告書又認為,法律應反映對兩類少年人的保護,即十三歲以下以及十六歲以下兒童,而不是只訂立單一項侵犯兒童罪。
法改會指在修定報告書的最終建議時,已經考慮諮詢文件的意見,稍後會將就報告書內容交由政府跟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