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Now新聞台】24名民主派議員及社民連梁國雄就禁蒙面法及緊急法提出司法覆核,高等法院裁定違憲,指行政機關引用緊急法以危害安公共安全為由立法,不符合基本法規定,而禁蒙面法的限制超出合理所需。
政府以《緊急情況規例條例》訂立《禁蒙面規例》,24名民主派議員及社民連梁國雄向高院提出司法覆核。
原訟庭法官林雲浩及周家明頒發判詞,指立法會負責制定修改及廢除法律,擁有基本法賦予的憲制職權。而立法程序包括公眾諮詢、公開辯論、修訂及投票過程。行政機關無權訂立主體法例,只有權力簽署或拒絕簽署立法會通過的法案,以及制定附屬法例。
判詞指,緊急法賦權行政機關在認為危害公安的情況時,可訂立任何規例,但無表示立法方向或範圍,無定期檢視機制,亦無界定什麼是危害公安,認為緊急法的立法權力太闊,超出一般的附屬法例,而主體法例的立法權在立法會,因此裁定是違憲。
至於行政機關可在緊急狀況下引用緊急法,相關條例是否違憲,法官不作裁斷。
至於禁蒙面法,法官認同措施與政府尋求的目的有合理關連。不過,條例適用範圍涵蓋所有公眾集會,但無清晰介定對象,亦沒有機制作個案評估,亦無計算過立法後是否有效遏止暴力,認為禁蒙面法限制言論、集會、示威自由及個人私隱,對基本權利所施加的限制超乎了合理所需,不符合相稱性驗證標準。
入稟議員之一的郭榮鏗認為政府不應上訴,以及馬上撤銷所有禁蒙面法相關的檢控。
高等法庭會有進一步聆訊,就訟費作出陳詞。