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少年藏雷射筆 張達明:裁決前修改控罪不常見或成上訴理據

少年藏雷射筆 張達明:裁決前修改控罪不常見或成上訴理據

【Now新聞台】裁判官在案件裁決前提出修改控罪。港大法律學院首席講師張達明表示做法不常見,可能成為被告日後上訴的理據。有立法會議員則擔心,裁決會引發警方濫告。

根據《裁判官條例》第27條,若主審裁判官覺得任何申訴在內容或形式上有欠妥之處,或提出的證據之間有差異,如他信納作出修訂不會造成不公正,則須作出修訂或撤銷申訴。

港大法律學院首席講師張達明認為,較多的情況是裁判官在審訊期間提出修訂,太遲才提出有機會成為被告的上訴理據。他又提到,控方原本是引用《簡易程序治罪條例》控告被告藏有雷射筆,修改控罪後改用《公安條例》,判刑會較原本的控罪更重。

立法會議員涂謹申則表示,裁判官由被告藏有其他防禦物品,推斷他藏有雷射筆是有意圖攻擊他人,說法危險,擔心裁決引發警方濫告,希望可以透過上訴,作更深入詮釋和討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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