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Now新聞台】一名15歲男生因攜帶雷射筆被捕,他被控管有非法用途工具,裁判官在裁決前引用《裁判官條例》,將控罪改為管有攻擊性武器,裁定男生罪成。
涉案男生9月21日被捕,已還柙個多月,現時已滿16歲,他在西九龍法院少年法庭聽取裁決。
案情指,他9月21日在屯門站附近,被發現攜有一支發出綠色強光的雷射筆,及長80厘米經改裝的長傘,長55厘米的行山杖等。
他原本否認兩項控罪,包括針對雷射筆而被控 「管有非法用途的工具」,而針對長傘及行山杖則被控「在公眾地方管有攻擊性武器」。
案件早前已經完成審訊,但署理總裁判官蘇惠德在裁決前,提出根據《裁判官條例》第27條,會修訂針對雷射筆的控罪,由「管有非法用途工具」,改為控以「有意圖管有攻擊性武器」。
辯方反對並強調審訊期間,一直以原本控罪的方向抗辯,修改控罪會對被告不公。
裁判官則認為,按條例如指控與證據不符,裁判官有權修改控罪,加上被告可重新答辯,不認為做法會造成無法挽回的不公。男生後來否認新的修訂控罪,但控辯雙方沒新的證據呈堂,於是裁判官即時作出裁決。
裁判官裁決時指,雷射筆定義上不是攻擊性武器,但本案中男生也被搜出護目鏡及噴漆等,認為如果想和平遊行,不必帶這些防禦用的裝備,又認為如果用雷射筆照射建築物沒甚麼意思,加上信納控方專家證人,雷射筆可傷及眼睛及皮膚,裁定被告有利用雷射筆傷害警方的意圖。至於雨傘也是明顯蓄意改裝,裁定他兩項管有攻擊性武器罪成。
該男生需要繼續還柙,等候索取勞教中心、更生中心、教導所等報告,案件押後至本月25日判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