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Now新聞台】政府引用緊急法訂立《禁止蒙面規例》,午夜起實施,任何人無論是在合法還是非法集會,都不可以使用阻止識辨身分的蒙面物品。行政長官林鄭月娥說,蒙面示威者越來越肆無忌憚,以目前情況來說是一個必須的決定。
示威活動持續四個月,警方拘捕大批蒙面的示威者,行政長官會同行政會議通過決定根據緊急法,訂立《禁止蒙面規例》午夜起正式實施。
任何人不得在公眾集會、公眾遊行、非法集結,或未經批准的集結中,使用相當可能阻止識辨身分的蒙面物品,一經定罪,最高可判處罰款25000元及監禁一年。
觸犯反蒙面法的人,如有合法權限或合理辯解,即為免責辯護,包括身處於有關集結、集會或遊行時,正在從事專業或受僱工作,並正作出與該專業或受僱工作相關的作為或活動為人身安全而蒙面,宗教理由、醫學或健康理由,亦是免責辯護。
行政長官林鄭月娥說,訂立反蒙面法是並非容易,但是必須的決定。
她又說,一個令人擔憂的現象,是大批學生參與違法行為,被捕人士是學生的比例,由六月至八月的兩成半,升至九月開學後至今的三成八。
她強調雖然引用了緊急法,但不代表香港進入了緊急狀態。
在反蒙面法下,如果身處公眾地方的人正在使用蒙面物品,警員可以截停該人,要求對方除去有關物品核實身分,如果沒有遵從要求,即屬犯罪。
規例的檢控期限是犯案日期後一年內,非按《裁判官條例》,慣常採用的六個月,理由是公眾活動衍生的罪行數量龐大,警方需時調查。
政府說當社會回復平靜,行政長官會頒令撤銷規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