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Now新聞台】警方修改武力使用指引,包括更改對抗程度的定義,屬最高級別的致命武力攻擊改為不需要考慮是否有「意圖」,只要「相當可能引致他人身體嚴重受傷」就可以使用槍械。
警察通例有關武力與槍械的章節一直沒有公開,警方在九月三十日晚上在內部上載經修改的程序手冊,與修改前一樣,把對抗程度分為六級,但界定對抗程度的定義改變了,可選擇使用的武力亦有所提升。
其中屬於第五級的暴力攻擊,原本的定義是「肢體毆打但無意圖引致他人身體嚴重受傷」,改為「肢體毆打引致或相當可能引致他人身體受傷」。控制程度原本可以採取強硬拘押控制或中級武器即警棍,新的版本加入允許使用催淚劑裝置或低殺傷力武器,包括伸縮警棍、警棍、橡膠彈、布袋彈、雷明登散彈槍以及水炮車。
屬於最高級別第六級的致命武力攻擊,定義原本為「以毆打行動意圖引致他人死亡或身體嚴重受傷」,不需要考慮意圖改為「引致或相當可能引致」允許使用槍械。
警方在指引加入備註,指列表未必涵蓋所有情況,武力使用的選擇只供參考,警員應根據實際情況及警察通例的武力使用原則,判斷何謂合理的武力程度。
警方承認曾修改過程序手冊,認為修改字眼是令執行上更清晰。
行動科高級警司汪威遜又說,水炮車屬新武器,警方會因應有新武器推出所以在手冊中加入,強調用槍指引並無改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