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Now新聞台】警方修改武力使用指引,包括更改對抗程度的定義,屬最高級別的致命武力攻擊改為不需要考慮是否有「意圖」,只要「相當可能引致他人身體嚴重受傷」就可以使用槍械。
警察通例有關武力與槍械的章節一直沒有公開,警方在九月三十日晚上在內部上載經修改的程序手冊。與修改前一樣把對抗程度分為六級,但界定對抗程度的定義改變了,可選擇使用的武力亦有所提升。
其中屬於第五級的暴力攻擊,原本的定義是「肢體毆打但無意圖引致他人身體嚴重受傷」,改為「肢體毆打引致或相當可能引致他人身體受傷」。
控制程度原本可以採取強硬拘押控制或中級武器、即警棍,新的版本加入允許使用催淚劑裝置或低殺傷力武器,包括伸縮警棍、警棍、橡膠彈、布袋彈、雷明登散彈槍以及水炮車。
屬於最高級別第六級的致命武力攻擊,定義原本為「以毆打行動意圖引致他人死亡或身體嚴重受傷」,不需要考慮意圖,改為「引致或相當可能引致」就允許使用槍械。
警方在指引加入備註,指列表未必涵蓋所有情況,武力使用的選擇只供參考,警員應根據實際情況及警察通例的武力使用原則,判斷何謂合理的武力程度。
有監警會前成員認為,新指引限制了武器的選擇,較舊指引清晰。
立法會議員林卓廷擔心,修訂會引致更多警員濫用暴力,他又認為不當使用警棍、橡膠子彈等同樣有機會致命。