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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Now新聞台】高等法院早前裁定,非緊急情況下警方要先取得搜查令,才可查閱被捕人的手機內容。警務處不服上訴,指取走手機有助保留證據。
2014年七一遊行後,警方拘捕五名民陣成員,並沒收他們的手機,其中領頭車司機不滿警方的做法,提出司法覆核。高等法院前年裁定警方要先取得手令,才可查閱被捕人的手機內容。
代表警務處處長的律政司在庭上指出,警方即時取走被捕人的手機,可確保手機中有助檢控的資訊得以保留,否則有機會失去查閱證據的機會。
另外,律政司又指,若讓被捕人繼續使用手機通訊,可能作出其他潛在危險行為,警方取走被捕人手機,可防止其進一步犯罪及保障警員安全,正如警員針對被捕人搜身,確保他們身上沒有隱藏武器。
律政司引述外國案例指,當警方確立被捕人有合理嫌疑後,由於他可能涉及違法行為,被捕人對私隱度的期望會相應下降。
上訴庭法官問,若檢獲的電話被密碼鎖上,警方如何得知當中的資料有助檢控?警方又是否需要申請手令,要求被捕人士解鎖手機。上訴一方表示,未曾考慮相關問題,上訴庭法官要求釐清這個問題,案件預計要審三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