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Now新聞台】終審法院上星期裁定,不誠實取用電腦罪的涵蓋範圍,不應該包括使用自己電腦或手機犯案。法院在有關判決後首次審理同類案件,控方申請押後被拒絕,最後不提證供起訴,撤銷控罪。
被告是一名三十歲男子,報稱是教學助理,四年前涉嫌在旺角朗豪坊男廁內,用手機偷拍另一男子,被控四項不誠實取用電腦罪,案件在西九龍裁判法院審理。
控方開庭時透露,決定不提證供起訴被告,但受害人不在香港,控方未能聯絡受害人詢問意見,申請押後。
裁判官指,控方早知終院會作出裁決,控方選擇不外乎是繼續起訴,或者改控遊蕩或有違公德罪,甚至撤控,質疑控方為何不一早詢問受害人意見。
裁判官又批評控方,昨日向辯方提出守行為條件,今日又申請押後,似乎是出爾反爾;而案件至今拖了三年半,在尊重受害人意見及保障被告利益之間,法庭要取得平衡,拒絕押後。
控方最後同意不提證供起訴,撤銷控罪。被告簽守行為一年,自簽二千元擔保。