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Now新聞台】協和小學教師涉嫌洩露小一入學面試試題,被裁定不誠實取用電腦罪名不成立,律政司不服,上訴至終審法院被駁回。法官認為,任何人使用自己的電腦,不涉及取用另一人的電腦,便不干犯不誠實取用電腦罪。
本案四名被告,分別是三名協和小學教師及另一間小學的教師,在2014年分別利用智能手機及學校分發的電腦,洩露小一入學面試試題,原審裁定不誠實取用電腦罪罪名不成立。
案件上訴至高等法院被駁回,律政司被指錯誤理解不誠實取用電腦罪。
律政司上訴至終審法院再輸一仗,包括終審法院首席法官馬道立的五名法官,一致駁回上訴。
判詞指,條文的文本包括「取用」一詞,是指未獲授權的情況下使用電腦,與使用自己設備的情況格格不入。而根據《電腦罪行條例》訂立的條文,在界定罪行時,提及的都是使用不屬於犯罪者本人的電腦,在詮譯不誠實取用電腦罪時,不應擴展至涵蓋犯罪者使用自己電腦時的情況。
法官認為,根據恰當的詮譯,任何人使用自己電腦而不涉及取用另一人電腦,便不干犯不誠實取用電腦罪。
律政司在上訴時提出,法院應對條文作更寛廣的詮釋,以確保良好的公共政策,這個論點亦被終審法院駁回,認為法庭在詮釋條文時,只會考慮法規的目的,而不是識別較好的政策目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