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Now新聞台】政府制訂《國歌條例草案》,條文包括公開及故意以任何方式侮辱國歌即屬犯罪。有民主派立法會議員擔心市民會誤墮法網,但有建制派議員認為要留有足夠空間予法官衡量。
國歌條例草案將於今個月廿三日在立法會首讀及二讀,條文除了規定公開及故意篡改國歌、以貶損方式奏唱國歌即屬犯罪外,亦寫明以任何方侮辱國歌屬於違法。法律界立法會議員郭榮鏗認為條文不清晰,擔心市民誤墮法網。
不過身兼行政會議成員的立法會議員張國鈞認為要視乎情況,指有人想侮辱國歌可能會想出各式各樣方法規避刑責,因此條文必須留空間予法官考慮何謂侮辱行為。他又說,在須奏唱國歌的場合如果沒有一起唱並不違反條文。
另一身兼行政會議成員的立法會議員黃國健認為,毋須用條文製造恐慌。立法會議員楊岳橋就重申,條文須寫清楚甚麼情況屬違法,不應將判斷法例標準的責任全部推卸給法庭,否則並非符合法治精神。