審計署批評,破產管理署對破產人的資產查冊工作,未盡完善,未能查出破產人無申報的物業,或之前進行低價交易的物業。
首次申請破產,破產令發出四年,可獲得解除破產。審計署抽查了十個個案,有九宗,署方只根據破產人申報的物業地址,或當時擁有的物業進行查冊,無進一步查證破產人是否持有其他無申報的物業。
其中一個個案,破產人被發現轉移存款,但事隔四年,到破產令解除,署方仍未取得合理解釋。
亦有個案,署方只查證破產人當時擁有的物業,而不知道他之前有沒有將其他物業,以低價賣給第三者。
審計署認為,署方應加強資產查冊工作。本港去年有接近8000宗申請破產個案,09年亦有超過16000宗。
事務律師鍾卓成認為,破產管理署人手不足,難以深入查證每宗個案,但申請人亦不應想隱暪資產。
破產管理署表示,會檢討現行指引,包括根據破產人的背景,決定是否作進一步的資產查冊。
另外,審計署又發現,過去十年,署方收回成本的比例均高於百分之一百,當中在2006年財政年度,收回成本比例高達百分之236,有違政府服務只收回成本的原則,建議署方盡快檢討,下調收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