外傭居港權上訴案第二日聆訊。代表外傭一方的律師指,基本法列明,非中國公民在香港住滿七年就有權申請居留權,政府無權以入境條例阻止。
代表外傭一方的資深大律師李志喜展開陳詞,她指在回歸前,政府絕對有權設定入境條例,但回歸後,隨著基本法成為憲法,政府即使修訂任何法例,都不可以牴觸基本法,否則就會凌駕在憲法之上。
她又指,基本法24條第二款及第四款,分別列明中國公民及非中國公民,只要在香港住滿七年就有權申請居港權。回歸後以憲法主導,政府無權再加上限制,令外傭不符合「通常居港」,不能申請居港權。
上訴庭副庭長司徒敬提出疑問,換句話是否連本來受到入境條例限制的難民,回歸後都應該變成符合通常居港定義,可以申請居留權?
李志喜表示,以越南難民為例,他們並無獲發身份證,而且他們只是短暫在香港逗留,最終會到其他地方定居,所以不能夠與獲發身份證的外傭相提並論。
李志喜亦以回歸前的外籍公務員為例,指他們同樣基於工作來到香港,有權申請居港權,但為何外傭就不能這樣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