申領綜援的離港限制早前被裁定違憲,政府提出上訴,上訴庭裁定政府敗訴維持原判。
另外,一名新移民提出上訴,不滿居港七年才可申領綜援,同樣被上訴庭駁回,法庭認為有關規定符合憲法。
社署規定,綜援申請人要在香港住滿七年,而且申請前的一年,不能夠離港超過56日,才符合申請資格。原訟庭早前裁定住滿七年的規定是合憲,但離港限制牴觸了基本法列明,法律下人人平等,及賦予居民出入境自由的條文。
上訴庭三名法官一致認為,社會在有限資源下,政府要作出適當的分配,所以訂下優先次序,支援在香港居住年期較長的居民是可以理解,故住滿七年的規定,合理合憲。
不過,三名法官都質疑社署定下不能離港超過56日的理據。法官舉例,一個人在香港居住了十年,不論他離開了57、70或90日,都不能因此而界定屬於長時間離開香港,或對香港的貢獻減少,關係變差;加上離港限制亦剝削了申請人離港的權利,有違基本法,上訴庭因此維持原訟庭判決,居港七年才可申領綜援的規定是合憲,但離港限制則違憲。
一直協助原訟人提出法律訴訟的社區組織協會表示,會徵詢原訟人的意見後,才決定會否就七年居港規定,上訴至終審法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