高等法院正審理兩宗有關申領綜援資格的上訴案,其中一宗案件涉及一名未在香港住滿七年的新來港人士無法申請綜援,代表律師質疑社署無運用酌情權處理申請。
高等法院上訴庭正審理的兩宗案件,涉及申領綜援居港期限的爭議。兩名涉案人沒有到庭,協助他們的社區組織協會派代表聽審,又在法院外聲援。
其中一宗案件,入稟上訴的孔允明是內地人,2005年獲批單程證來港後丈夫去世,她申請綜援,但由於不符合居港至少七年的規定,遭社署拒絕,前年司法覆核被判敗訴,於是上訴。
她的代表律師指,孔允明不是持雙程證或旅遊證件來港,曾做散工,只是因丈夫過身,經濟困難才申請綜援,加上她年屆60歲,視力有問題,社署應運用酌情權審批她的綜援申請。律師又呈上一份內部文件,指出申領綜援的條文,只列明申請者須是香港居民,但無提及居港年期,又質疑社署在2004年把居港期限由至少一年改為七年,做法有問題。
上訴庭副庭長司徒敬表示,法庭不適宜評論政府政策,但律師反駁指當政策不周全,法庭有權力收集意見。
高等法院上訴庭把這宗案件,與另一宗同樣涉及申請綜援的案件一併處理。該案件是關於社署就綜援離港限制被裁定違憲,提出上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