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Now新聞台】香港民族黨召集人陳浩天前年被取消立法會參選資格提出選舉呈請,高等法院裁定陳浩天敗訴。判詞指,選舉主任有權審視提名表格外的資料,決定報名的人是否實質地符合參選資格,但特別指出除非有切實、明顯的證據,否則選舉主任在一般情況應信納參選人簽署的聲明。
香港民族黨召集人陳浩天2016年參選立法會新界西直選,被選舉主任以其港獨立場、不擁護基本法為由取消參選資格。他提出選舉呈請,指選舉主任越權、決定失當及違憲,要求推翻選舉結果。
高等法院法官區慶祥頒下判詞,認為基本法第104條對公職人員宣誓的要求不單適用於就職宣誓階段,亦包括參選時作出的聲明,以確保當選人能符合擁護基本法的要求。
法官亦否定陳浩天一方指,選舉主任只有權在形式上確定參選人有否簽署聲明。選舉主任有法定權力審視提名表格外的資料,協助決定報名的人是否實質地符合參選資格。
法官指,本案中選舉主任獲法律賦予權力查看陳浩天的資料,確認他是否有擁護基本法的客觀意圖,並向陳浩天查詢其立場,選舉主任做法並無失當。
不過,區慶祥亦定下重要條件,指選舉主任在一般情況應信納參選人簽署的聲明,除非有切實、清晰及明顯證據客觀地顯示參選人當時並沒有擁護基本法的意向。如果選舉主任得悉參選人有可能不合資格,需要讓參選人有合理機會回應,並考慮其回應再作決定。
而陳浩天的案件,選舉主任的資料顯示陳浩天曾表示會尋求廢除或修改基本法以達至香港獨立,明顯與擁護基本法有矛盾,法官認為選舉主任已經作出正確決定。
至於有關確認書的爭議,法官指出簽署確認書並非法定要求,只是輔助選舉主任決定參選人的資格,事實上當時部分參選人沒有簽署,亦沒有影響其參選資格。