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Now新聞台】香港民族黨召集人陳浩天前年被取消立法會參選資格提出選舉呈請,高等法院裁定陳浩天敗訴。判詞指,基本法第104條對公職人員宣誓的要求適用於參選階段,而選舉主任有權審視提名表格外的資料,以決定報名的人是否實質地符合參選資格,包括是否擁護基本法。
香港民族黨召集人陳浩天2016年參選立法會,被選舉主任以其港獨立場、不擁護基本法為由取消參選資格,他提出選舉呈請,指選舉主任越權、決定失當及違憲,要求推翻選舉結果。
高等法院法官區慶祥頒下判詞,認為基本法第104條對公職人員宣誓的要求不單適用於就職宣誓階段,亦包括參選時作出的聲明,以確保當選人能符合擁護基本法的要求。法官亦否定陳浩天一方指,選舉主任只有權在形式上確定參選人有否簽署聲明。
法官指,選舉主任有法定權力審視提名表格外的資料,協助決定報名的人是否實質地符合參選資格。
本案中選舉主任獲法律賦予權力查看陳浩天的資料,確認他是否有擁護基本法的客觀意圖,並向陳浩天查詢其立場,選舉主任做法並無失當。
至於陳浩天一方認為,選舉主任未有給予他合理及公平機會回應就取消其資格。法官指,從選舉主任的資料顯示,陳浩天曾表示會尋求廢除或修改基本法以達至香港獨立,明顯與擁護基本法有矛盾,認為選舉主任已經作出正確決定。
至於有關確認書的爭議,法官指出簽署確認書並非法定要求,只是輔助選舉主任決定參選人的資格,事實上當時部分參選人沒有簽署,亦沒有影響其參選資格。