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Now新聞台】黃之鋒、羅冠聰及周永康衝擊政府總部東翼前地案,終審法院裁定三人刑期上訴得直,維持原審時的判刑,即社會服務令及緩刑。不過終審法院同時指出,將來牽涉暴力成分的大規模非法集結的罪犯,會根據上訴庭的新指引判刑。
黃之鋒、羅冠聰及周永康到終審法院聽取判決,他們2014年衝擊政府總部東翼前地,律政司不滿判刑過輕申請覆核,上訴庭改判監6至8個月。三人再上訴,終審法院判他們勝訴。
判詞指,終院不認同上訴庭的看法,指原審裁判官量刑時犯了原則上錯誤,他顯然知悉判刑須具阻嚇性等因素,亦有酌情權考慮被告的動機、個人情況和悔意決定刑期,社會服務令亦是以往非法集結案經常判處的刑罰。
對於上訴庭副庭長楊振權上訴裁決時批評香港社會近年瀰漫歪風、有識之士鼓吹違法達義,終院不同意,認為不應將其他人的違法行為都歸咎於三人作為加刑因素。
終院認同上訴庭就涉及暴力的非法集結案制定新的判刑原則,即法庭可判即時監禁,煽惑或參與暴力行動、以領導角色鼓勵他人參與罪責會較大。
但終院指,三人犯案當時有關罪行並沒有既定判刑標準,所以不適宜把新的判刑指引追溯,套用到本案,避免判處他們明顯較嚴厲的刑罰。
至於公民抗命可否成為抗辯理由,終院認為公民抗命的概念在香港是可承認的,罪犯因良心驅使或真誠信念、抗議不公義的事或法律是可以考慮的犯案動機,比重因應實際情況而定。
而罪犯的理想是否可取,法庭不予評價。但三人的行為違反刑事法和涉及暴力,不是和平、非暴力,所以是否輕判時考慮公民抗命的比重較少。
對於黃之鋒犯案時未滿21歲,終院指判監肯定不是唯一適當刑罰,上訴庭沒有考慮其他判刑選擇和年齡因素是有錯誤,裁定三人上訴得直,恢復原審刑罰,即社會服務令或緩刑。
終審法院指,如果將來出現有暴力成分的大規模非法集結案件,仍會根據上訴庭新的指引來判刑,強調即使暴力程度低都不會寬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