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Now新聞台】香港眾志秘書長黃之鋒以及常委林朗彥入稟申請司法覆核,挑戰判監三個月以上不能在五年內參選的規定。入稟狀指,有關規定違反了基本法保障香港居民的選舉權及被選舉權。
因為衝擊政總東翼前地而被判囚6個月,正保釋等候上訴的黃之鋒到高等法院遞交入稟狀。
入稟狀指,立法會條例及區議會條例限制被判監三個月的人士,在五年內不能參選的條文,違反了基本法第26條香港永久性居民依法享有選舉權和被選舉權。兩名申請人不能夠參與最少三場選舉,包括明年的立法會補選、2019年區議會選舉及2020年立法會選舉。
申請人認為,立法會議員被判囚一個月以上,都要經出席的三分之二議員通過才會被撤銷資格,因此被判囚三個月以上的人不應該自動喪失參選資格。
黃之鋒所犯的非法集結罪並不是與選舉有關的罪行,與他是否適合擔任立法會議員或區議員無關係。而林朗彥因為參與反東北發展示威被判囚13個月,他的行為不是出於私利,因此選民是否投票給他們是選民的選擇,不能夠剝削他們的權利。
黃之鋒認為,規定亦是變相懲罰了罪行較輕的人。他表示,他對法院是否受理抱審慎樂觀的態度。
被問到覆核成功的話,黃之鋒會否參與未來的選舉包括2020年立法會,黃之鋒表示言之尚早,現時會集中精神處理一些社運案件的上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