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Now新聞台】立法會議員鄭松泰被控侮辱國旗及區旗案,在東區裁判法院續審,控辯雙方完成結案陳詞,裁判官押後至本月29日裁決。
鄭松泰早上到法院應訊,他早前被裁定表證成立,鄭松泰選擇不自辯。控方在結案陳詞時提到,任何人公開及故意以毁損、玷污等方式侮辱國旗或區旗即屬違法。而「玷污」不一定涉及實質弄污或損毀旗幟,只要實體接觸旗幟,倒插行為已屬「玷污」,損害國家及特區尊嚴。又指事發地點是立法會會議廳,是一個有象徵性的地方,一個人在立法會倒插國旗與街上倒插國旗是兩碼子的事。
而代表鄭松泰的資深大律師彭耀鴻反駁控方的說法令大眾不知何時會觸犯法律,認為「玷污」必須涉及實質弄污或損毁旗幟,強調鄭松泰當時是希望透過倒插行為,吸引離席議員返回座位,並非侮辱國旗及區旗。
彭耀鴻反問如果使用不合規的旗幟是否亦算侮辱國旗,又指案中證人之一民建聯蔣麗芸事發後,將國旗及區旗放回原位,但新聞片段顯示蔣麗芸一度無法將旗放回原位,於是將旗「塞」入其他地方,反問這是否屬於「玷污」,如果是應該一同拘捕蔣麗芸。
裁判官聽取控辯雙方陳詞後,決定將案件押後至本月29日裁決,期間鄭松泰獲准以原有條件保釋。
根據法例,任何人侮辱國旗或區旗,一經定罪最高可被判監三年及罰款五萬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