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Now新聞台】去年初旺角騷亂,涉及五人被控暴動罪的案件,控辯雙方結案陳詞。控方提出以參與非法集結作為其中兩名被告的交替控罪;辯方則指,控方沒有證據證明被告參與非法集結或暴動。
第三被告陳紹鈞到達區域法院,他與另外四名被告楊子軒、羅浩彥、孫君和及連潤發早前已被裁定暴動罪表證成立。
控方結案陳詞時表示,雖然沒有證據證明第一被告楊子軒及第二被告羅浩彥使用暴力,但根據案例,他們威脅使用暴力已屬破壞社會安寧,可構成暴動罪。
控方又指,從事發片段看到楊子軒及羅浩彥,與其他集會人士有着共同目的去擾亂秩序。控方又提出,以「參與非法集結」作為第三被告陳紹鈞第四被告孫君和的交替控罪,指他們並非無辜的旁觀者。
事發現場有火焰、有人手持武器,警方有作出警告,指參與集會人士正干犯罪行。根據案例,被告自願出現在現場,已可合理裁定他參與非法集結。
代表陳紹鈞的大律師結案陳詞時指出,控方沒有證據證明被告擲磚,疑點利益應歸於被告。被告並沒有參與當晚的非法集結或暴動,出現在現場並不代表「參與」,「參與」應有共同目的,本案的共同目的是一起用武力擾亂秩序,被告毫無疑問只是在場拍攝。
其他被告的代表律師亦指出,控方沒有提出足夠證據證明他們參與騷亂,又指控方有機會在較早時間提出交替控罪,但選擇到結案時才提出是違反程序公義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