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台灣煽惑他人犯罪處理群眾事件案例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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台灣煽惑他人犯罪處理群眾事件案例少

【Now新聞台】台北地檢署在偵辨太陽花學運佔領立法院及行政院兩宗案件,不同的檢察官兩次引用刑法153條「煽惑他人犯罪」,起訴學運領袖號召群眾的行為。

其中在「三二三」攻佔行政院一案,合議庭認為魏揚等人的言論頂多屬於提振群眾士氣,主觀上難以認為對方故意煽惑他人犯罪,實際上使用煽惑他人犯罪處理群眾事件案例並不多見。

至於有被告以自己是在行使「抵抗權」作為抗辯理由,法院認為,尚有其他方法,例如透過釋法等解決問題,質疑是否需要作出公民抗命。

公民抗命的概念是法官在「三一八」佔領立法院案首次引用,指出多名被告並非「無故」進入立法院,他們都是因為反對服貿草率過關而佔領立法院,符合公民抗命的原則,所以全部人獲判無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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