立法禁止纏援行為諮詢展開 立法禁止纏援行為諮詢展開 2011年12月19日 19:11 政府就立法禁止纏擾行為諮詢公眾。 纏擾行為包括注視及監視某人居所或工作地點、在街上尾隨某人、不受歡迎下登門造訪等,令人感到煩厭困擾甚至驚恐。 政府就應否立法禁止纏擾行為及列為刑事罪行,諮詢公眾,最高刑罰為罰款十萬元及監禁兩年。 文件又提出討論,是否訂出免責條款,例如防止罪行發生,可獲免除刑責。至於傳媒應否豁免於法例,也交由公眾討論。 諮詢期為期3個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