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Now新聞台】一名業主買入一個單位再出售兩個原有單位,要求稅務局退回雙倍印花稅獲勝訴。稅務局尋求上訴,獲判得直。
業主何國泰原有青衣兩個單位,之後再買入馬灣一個物業,被徵收54萬元雙倍印花稅。他及後出售青衣兩個單位,並以「先買後賣」換樓人士退回稅款機制向稅局申請退回27萬,但被拒,業主提出司法覆核勝訴,稅務局提出上訴。
上訴庭頒下書面判詞,指根據現行法例,業主購入新單位六個月內出售原有物業,才可獲退回雙倍印花稅,而「原物業」應該解作唯一物業,原意是「一換一」的業主才可獲退回雙倍印花稅,又指如果業主先後出售兩個物業,當局在界定時限上有困難,判處稅務局上訴得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