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郭榮鏗:曾蔭權新控罪較難舉證

郭榮鏗:曾蔭權新控罪較難舉證

【Now新聞台】廉政公署這次是引用《防止賄賂條例》第四條,加控曾蔭權收受利益,控方需要同時證明曾蔭權曾以公職身分,向對方提供利益。法律界立法會議員郭榮鏗表示,在法律上,有關條文舉證會比較困難。

廉政公署引用《防止賄賂條例》第四條第2B(a)款,加控前行政長官曾蔭權涉嫌收受利益,條文訂明行政長官在無合法權限或合理辯解下,收受任何利益作為誘因或報酬,以其行政長官身分,作出或不作出任何行為,即屬違法。

法律界立法會議員郭榮鏗表示,在法律上,此條文需要同時證明行政長官曾為對方提供利益,舉證會比較困難。

《防止賄賂條例》並不是所有條文都適用於行政長官,其中第三條,列明任何訂明人員未得行政長官一般或特別許可而收受利益,即屬犯罪,不需要證明這些人士曾為對方提供利益,比第四條較易入罪,但第三條條文並不適用於行政長官。

終審法院前首席法官李國能2012年領導的獨立檢討委員會報告,曾建議行政長官應受有關條例約束,若行政長官未經許可收受利益,即屬刑事罪行,但條例至今仍未作出修訂。

郭榮鏗表示,已草擬修訂防止賄賂條例及廉政公署條例的私人草案,並已提交律政司,如果律政司確認草案符合立法會草案格式,便會提交上立法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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