上訴庭駁回變性人W小姐爭取婚權的上訴。W小姐計劃上訴至終審法院。
上訴庭不接納W小姐上訴的理據。上訴庭不認同,婚姻註冊處拒絕W小姐與男朋友結婚,是剝奪兩人共處,認為兩人不能結婚,仍可繼續交往,不涉及侵犯W小姐的私人生活。
法官又指,W小姐雖然已接受變性手術,但生理上仍是男性。根據本港及國際法例,一段婚姻中,雙方必須是與生俱來的男性和女性。
一旦改變婚姻法,會對社會造成很大迴嚮,亦涉及影響其他法例,包括稅務與家暴條例。
上訴庭認為原審法官的判決正確,駁回上訴。W小姐要支付堂費。代表律師表示,W小姐不會考慮到其他地方註冊結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