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now新聞台】前政務司司長許仕仁及新地前管理層貪污案,四名被告就定罪和刑期上訴。許仕仁代表律師指,許仕仁沒有接受警戒便錄取口供,法庭不應採納。而郭炳江一方指,控方未能證明許仕仁曾向新地提供實際利益。
許仕仁、新地前聯席主席郭炳江、前執行董事陳鉅源及港交所前高層關雄生由囚車押送至高等法院。郭炳江的兒子郭基煇與多名新地高層到庭旁聽。
郭炳江的御用大律師萬江儀指出,不能單以誠信問題裁定公職人員行為失當罪成,而須證明被告違反有關公眾利益的職責。她表示控方沒有證明許仕仁有為新地提供實際利益,控方指新地付款予許仕仁是表示友善,並不足證明有動機要許仕仁優待新地。
上訴庭副庭長楊振權質疑許仕仁非美女,而是政府第二把交椅,控方認為新地支付巨款予許仕仁,是希望他當耳目,有需要時協助新地,是符合事實及常識的合理推論。萬江儀則回應指,控方不應以此假設引導陪審團,應由他們自行決定,新地是希望與許仕仁友好,還是出於邪惡動機賄賂他。
許仕仁的代表律師蔡維邦表示許仕仁入住禮頓山,跟積金局續租國際金融中心辦公室並沒有關連,指出廉署的指控沒有證據支持。他又表示原訟法官錯誤使用證據,指廉署為許仕仁錄取口供前九個月,已調查許仕仁隱瞞免租入住禮頓山相連單位,調查員懷疑許仕仁違反《防止賄賂條例》,應予以警戒後,才與許仕仁錄取口供,但廉署於2009年12月為許仕仁所錄取的口供,事前並沒有作出警戒,所以法庭不應裁定口供有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