政府決定大幅修改公平競爭法,營業額不逾一億元的企業,除圍標、操縱價格等四項嚴重罪行,均可獲豁免,違犯法例的最高罰款亦會降低。政府沒回應法例會否變成「無牙老虎」。
競爭法條例草案審議了一年,原本建議連多個建制派亦反對,政府終於決定大幅修改。
新修訂清晰列明,操縱價格、圍標、編配市場及限制產量是嚴重違反競爭協議的行為,政府引入低額模式安排,每年總營業額不超過一億元的中小企,除非觸犯這四宗罪,才有可能面對起訴,其他行為均獲豁免。
觸犯法例的懲罰亦有修改,假如機構觸犯的不屬於嚴重行為,競爭事務委員會會先發出告誡通知,在指定期限停止有關違反競爭行為後,將不獲起訴。
對違規行為的懲罰亦會放寬。政府原先建議,競委會有權向違規機構,罰款最多一千萬元,政府決定撤回這項罰則。最高罰款,原定於本地營業額百分之十,按違反時間多長來計算,不設上限,政府最新建議,罰款期限最長為三年。
條例實施初期,只有競委會有權提出訴訴,企業不可主動向對手提出訴訟。商務及經濟發展局局長蘇錦樑相信,修訂會得到商界的支持。但修改後,會否削弱了法例監管的力度,蘇錦樑未有回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