立法會三讀通過競爭條例草案。
出席的議員中,31人贊成,無人反對,競爭條例草案獲得通過。訂立競爭法是曾蔭權2007年競逐連任時主要政綱之一,審議近兩年,最初推出被形容是商界23條,後來經過多次修改,才獲部份商界轉軚支持。
競爭法訂立後,超市貨品價格、油價等,這些積存多年的問題都不能即時受規管。
要多等兩年,競爭事務委員會成立,再就法例細節訂立守則。例如,法例的第二行為守則,規管市場佔有率高的公司濫用市場權勢,趕絕對手。電視台不允許合約藝人在另一電視台演出,是否濫用了市場優勢,就要看競委會日後如何定義市場,例如在這個情況下,所謂市場究竟只是包括全港的電視台還是整個廣播市場,亦要看界定市場佔有率怎樣才算高。
至於被垢病多年,供應商要小商戶遵從建議零售價,否則停止供貨,迫小商戶不能薄利多銷,究竟是否源於超市施壓﹖違反第一行為守則,合謀定價、控制生產等,令市場扭曲,妨礙競爭,亦要屆時待競委會調查。但有一點可以肯定就是醫管局﹑房委會和貿發局等公營機構,均會獲得豁免。
競爭法條例草案初推出時,建制派亦表示會反對,當局多次大幅修改。包括引入低額模式,每年總營業額不超過二億元,即全港9成半的中小企均獲豁免。亦放寬懲處,企業干犯不嚴重行為,會採取先警告後起訴,亦調低了罰款金額的追溯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