外傭居港權案,律政司向上訴庭上訴。律政司引用中英聯合聲明和96年籌委會文件,指居港外傭從來也不合資格申請居港權,基本法154條亦訂明,特區政府可限制外國人入境政策。
外傭居港權案,律政司向上訴庭申請上訴,質疑原審法官林文瀚判斷入境條例不符合基本法時,法律上犯了三點錯誤。
律政司指出,原訟法庭錯誤解釋通常居住的定義,根據終審法院和英國上議院,都以狹義來解釋通常居住,在這宗案件,外傭明顯不是通常在港居住。而香港外傭政策是獨特的,在這背景下,外傭更加不應被視為通常在港居住。
律政司指出,中英聯合聲明以及特區籌委會在96年,有關基本法廿四條的意見,都清楚表明,香港的立法機關有權自行立法,決定通常在港居住的定義,亦表明外傭在港工作,不被當作為「通常居住」。
當基本法在字面上解釋含糊時,法院應參考立法歷史,但法院並無參考這些文件。
上訴文件又指出,根據基本法154條第2款,特區政府有權對世界各地的人,實行出入境管制。
律政司重申,入境條例並無牴觸基本法,要求上訴庭推翻原訟法院的判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