外傭爭取居留權案,高等法院裁定在港工作的外傭,符合基本法中「通常居住」的定義,有資格申請居留權。
現有入境條例抵觸了基本法。政府對裁決表示失望,會盡快提出上訴,期間暫停處理外傭居留權申請。
高等法院裁定外傭住滿7年,有資格申請居港權。入稟人對裁決感高興。
政府一直強調外傭身份特殊,不符通常居港的定義。法官林文瀚引用普通法案例,逐一反駁。
他指,外傭雖不能轉換僱主,但改變不了她們是自願入境及留港的事實。
政府表示,外傭要寄住僱主家中,生活處處受限制。但法官認為,她們享有勞工假期,有自己的宗教,社交生活,甚至能讀書進修。跟其他香港人一樣,可擁有自己的生活方式。
若外傭的僱主是有錢人,他們的生活質素甚至比本地人更好。
雖然他們不能帶家人來港,又要定時返回原居地,但法官認為,一個人同時有兩個通常居住地並不奇怪,關鍵是他們視那個地方為永久居住地。
至於外傭來港,是否等於他們視香港做永久居住地?這一點林文瀚沒有作出裁決。
而針對入境條例有沒有違憲。林文翰認為,根據基本法154條,立法機關有權實施入境管制,入境條例在這意義上並無違憲。
但法例將外傭排拒於通常居港的範疇外,不單沒有釐清基本法賦予的權利,反而貶低了基本法,令入境條例與基本法出現不一致。
林文翰又認為,案件不涉及歧視,因為根據國際法,任何國家都有權實施入境限制。
法官會在10月26日處理暫緩執行判決的申請。
案件源一名在香港工作了超過25年的菲傭,自08起,多次申請居港權都不成功,於是提出司法覆核,挑戰入境條例。
判詞披露,入稟的女傭是在僱主支持下,申請居港權。僱主還答應她,一旦她成為香港永久居民,會聘請她幫忙看管店鋪,又會給她地方居住。