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宗外傭爭取居港權的司法覆核案。高等法院無裁定入稟的外傭是否勝訴,只裁定現有入境條例與基本法條文不一致,外傭在香港工作年期,可作申請居港權之用。
至於外傭是否符合基本法要求,以香港作為永久居住地,押後至十月底作出裁決。
對於今次高等法院裁定,外傭來港工作滿七年,可視為通常在港連續居住七年,申請居港權,即使法官無裁定入稟的外傭勝訴,但代表律師表示已算是勝利。
法官林文瀚頒下長達78頁的判詞,裁定即使僱傭合約對外傭有限制,但不足以界定外傭不符合通常居港定議,喪失申請成為永久居民的資格,因此裁定,現有入境條例與基本法條文不一致。外傭留港工作滿七年,就有權申請居港權,但認為案件不涉及歧視成份。
根據基本法第二十四條,外籍人士要申請成為香港居民,除了要通常在港連續居住七年或以上,還要以香港為永久居住地。
至於外傭申請來港工作,是否等於視香港為永久居住地,這點林文瀚無作出裁決,表示要再聽取外傭一方及政府代表陳詞。
除了這宗案件外,還有另外兩宗同樣都是外傭申請居港權司法覆核案,在10月18日和26日在高院審理,所以法官會一併於10月26日才作出判決。
早前一名菲律賓女子入稟法院,指入境條例中,不准居港七年的外傭,申請居留權的規定,是違反基本法。